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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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上訴人即被告丁○○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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