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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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修義 選任辯護人 王素珍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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