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 吳達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更正為「111年保字第47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發還扣押物裁定,將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111年保字第470號誤植為「407」號,此顯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依據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