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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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3號聲明人 李震華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 莊榮兆 、 劉素梅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受命法官111年11月17日終結準備程序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準備程序未為爭點整理及反訴之證據調查,是終結準備程序之裁定違法,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又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5第1項、第4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終結準備程序之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不得抗告。是受命法官所為之終結準備程序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亦屬不得異議。聲明人就本件受命法官終結準備程序之裁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鄭舜元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文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