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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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3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霖
(現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呂立彥 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