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張義村 被告 陳彥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4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