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56號上訴人 蔡慧華 陳明 送達:高雄市○○○○○○000號被上訴人 鄧昕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吳崇道法官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