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請人 彭家慶
代理人 胡皓清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美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等監因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書記官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