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