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陳其郁
陳 鄭金珠 陳素蓮 陳意恩 許雅淳 陳水源 劉 陳素勤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就訴外人 陳崑山 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104年10月17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前述之遺產分割協議於104年11月24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 陳鄭金珠 應將訴外人陳崑山所遺之不動產,於104年11月24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茲以,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01,050元,而原告主張對被告陳其郁之債權本金為1,094,303元,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4,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編號│財產種類│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高雄市○○區○○○段121-2│3,294,980元(計算式:8,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1㎡×760元/㎡×1/2=3,2││││94,980元)│├──┼─────────────┼─────────────┤│2│高雄市○○區○○段○○○號土│917,937元(計算式:3,991.│││地(段界調整前:崗山營段54│03㎡×920元/㎡×1/4=91│││地號、權利範圍1/4)│7,937元)│├──┼─────────────┼─────────────┤│3│高雄市○○區○○段○○○號土│73,605元(計算式:320.02㎡│││地(段界調整前:崗山營段65│×920元/㎡×1/4=73,605│││-1地號、權利範圍1/4)│元)│├──┼─────────────┼─────────────┤│4│高雄市○○區○○路○○○巷19│199,200元(最新建物課稅現│││0弄7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值)│││)││├──┼─────────────┼─────────────┤│5│高雄市○○區○○里0鄰00號│2,300元(最新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全部)│)│├──┼─────────────┼─────────────┤│6│高雄市阿蓮區農會本會│567,991元│├──┼─────────────┼─────────────┤│7│阿蓮郵局│445,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