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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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美育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50,233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66,000元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633,6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名下有位於中和市○○段之土地持份(持份比例十萬分之28、面積2.53平方公尺)及保單,價值合計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受償總額,且考量土地持份變價不易,清算價值不高,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陳報狀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字第10103016
3號函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觀諸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陳報債務人100年12月至101年4月薪俸明細表所示,平均每月薪資為16,673元,單月最高薪資為18,725元,有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新北版戶字第1013565681號函可佐;考量債務人年屆54歲而無一技之長,其亦曾多次透過板橋就業服務站覓職無著,並提出板橋就業服務站之介紹卡為證,復參酌其99年平均每月收入11,719元、100年平均每月收入12,762元,現職收入亦未無故明顯降低,其以平均每月收入18,000元作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薪資計算基準,尚屬合理,是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收入18,000元加計租金補貼3,600元後,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應為21,600元。
(三)查債務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21,6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800元後,僅餘12,800元可供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與新北市政府公布之100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相當,經逐項審酌各筆支出即租金7,000元、伙食及電話費4,600元、交通費500元、水電費550元、瓦斯費150元,均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亦無奢侈花費,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應再積極增加收入等語為由,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選擇更生程序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穩定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可增加工作收入,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年齡、個人專業能力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本件債務人縱曾於100年間有近三個月之月薪為27,754元,但期間短暫、非常態性收入,難以單獨採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收入計算基準,如以該數額作為基準,更生方案難有履行之可能,是債權人等前揭主張,應不可採。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8800元││2.每期在當月25日前依下表每期分配金額轉匯至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金融機構分配款項則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前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手續未辦妥前,仍需自行匯款)。││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1年5月29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633600元││5.總清償比例:10.08﹪││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6812│205│├──┼──────────────┼─────┼───────┤│2│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668315│936│├──┼──────────────┼─────┼───────┤│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89270│825│├──┼──────────────┼─────┼───────┤│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8065│697│├──┼──────────────┼─────┼───────┤│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5347│582│├──┼──────────────┼─────┼───────┤│6│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2702│354│├──┼──────────────┼─────┼───────┤│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4023│1294│├──┼──────────────┼─────┼───────┤│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7676│207│├──┼──────────────┼─────┼───────┤│9│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66451│653│├──┼──────────────┼─────┼───────┤│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2266│├──┼──────────────┼─────┼───────┤│1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2974│634│├──┼──────────────┼─────┼───────┤│12│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5114│147│├──┴──────────────┴─────┴───────┤│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自費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