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被告 邱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兩造就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於107年2月6日業經臺北市大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准予核定,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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