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3號上訴人 陳英俊
陳高 含笑被上訴人 尚禹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39元(計算式:958,755元+458,784元=1,417,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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