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暢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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