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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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蔡宜靜 律師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訴訟代理人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國家及科學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記載,應更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