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 吳星龍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