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聰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謝昀芳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