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子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李宥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宥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夏子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李宥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惟被告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曾淑君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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