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 何淑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為釋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前是否與相對人間有其他訴訟事件繫屬?案號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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