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804號聲請人 徐筠 絜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
2項固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權者,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
二、經本院開庭調查:「(問聲請意旨為何?)我( 林沈玉蘭 )要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是我外孫。被繼承人沒有結婚,沒有小孩。 徐筠絜 失蹤,我們找不到人,他去哪裡我們不知道,我們有去警局報失蹤,他都沒有跟我們聯絡,目前都還找不到人。」(見本院100年9月20日非訟事件筆錄),是本院難認徐筠絜有為拋棄繼承之意思,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