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呂松杉 上列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6日具狀提起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第605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