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卉珉 原名 鄭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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