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振良
李明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第五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