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2號
原 告 簡孝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庭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