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湘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均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士
小字第116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七年度士小字第一四五二號給
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調解期日、一○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
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
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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