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