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法定代理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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