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國揚大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東京都管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郭貞秀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