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8號原告 陳志坤 被告 蔡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張玉萱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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