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政 家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80號、108年度偵字第839、1247號、264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沒收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 吳政家 於民國107年7月中旬,加入『 林俊德 』(綽號『 阿仁 』)及其他不詳姓名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意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林俊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吳政家至各該提款處所,由吳政家持『林俊德』所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告知之密碼,負責提領各該詐欺所得款項(各該提領時間、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將提領之現金交與『林俊德』,其則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原審因而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另就附表二部分,則以檢察官重複起訴,且原審繫屬在後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
二、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沒收新制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刪除第34條沒收為從刑之規定,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而為使犯罪行為人不得保有不法利得,認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又修正後刑法基於沒收具備獨立性,亦規定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告(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4至37參照)。
因而在訴訟程序中沒收即得與罪刑區分,已非從屬於主刑之從刑。查被告吳政家僅就沒收部分聲明上訴,本於沒收之獨立性,其僅就沒收部分聲明上訴自屬合法,且上訴之效力亦不及於原判決其他罪刑部分。又原審已就原判決關於沒收以外之其他罪行部分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檢察官分案辦理,有原審109年1月13日送執行函稿、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20日函文(見原審卷第381、38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本件除沒收部分外,其他關於罪刑之宣告既經確定並已送執行,本院亦無從審理,是本件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先予敘明。
三、查原判決依憑被告關於提領詐欺贓款可獲得日薪5,000元之供述,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均係107年8月1日領款,僅獲取當日報酬5,000元、附表一編號5所示於107年8月8日領款之報酬亦為5,000元,而核對被告另案因提領詐欺贓款而遭判決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定日期及金額,並未有涵蓋本案107年8月1日及107年8月8日領款之情形,是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107年8月1日、8日提領贓款所獲取之報酬共計10,000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固非無見。然被告參與原判決事實欄認定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由「林俊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送被告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其中被告於107年8月1日提領詐欺贓款所得日薪5,000元,業於108年11月2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另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30號判決諭知沒收、追徵,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1、91至96頁),則原審就被告於107年8月1日提領詐欺贓款之犯罪所得於本案諭知沒收,顯屬重複沒收,自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沒收部分撤銷,以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附表一:
┌──┬───────┬────────┬─────────┬──────────┬──────┬──────┐│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帳戶│被害(告訴)人及詐│書證│原判決諭知之│原判決諭知之│││提款地點├────────┤欺經過││宣告刑│沒收││││提款金額││││││││(新臺幣)│││││├──┼───────┼────────┼─────────┼──────────┼──────┼──────┤│1│107年8月1日│ 廖葳 利申設之郵局│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詐欺車手提款熱點清│ 吳政家犯 三人│未扣案之犯罪│││15時16分20秒│000-000000000000│年7月31日17時47分│冊(警卷㈢第20頁)│以上共同詐欺│所得新臺幣伍│││嘉義市東區○○│00號帳戶│許,撥打電話與告訴│2.○○路郵局詐欺車手│取財罪,處有│仟元沒收之,│││○路00號嘉義○├────────┤人王 美娥 ,佯稱係其│犯案路線圖及監視器│期徒刑壹年陸│於全部或一部│││○郵局│6萬元│姪子王○○,要購買│影像蒐證畫面(警卷│月。│不能沒收或不││├───────┼────────┤法拍屋,未帶提款證│㈢第25至26頁)││宜執行沒收時│││107年8月1日│ 廖葳利 申設之郵局│件云云,致告訴人王│3.○○醫院詐欺車手犯││,追徵其價額│││15時17分35秒│000-000000000000│美娥陷於錯誤,於10│案路線圖及監視器影││。│││嘉義市東區○○│00號帳戶│7年8月1日14時53│像蒐證畫面(警卷㈢│││││○路00號嘉義○├────────┤分許 臨櫃 匯款18萬元│第27至29頁)│││││○郵局│6萬元│至廖葳利所申設之郵│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局帳戶。│警卷㈢第42頁)│││││107年8月1日│廖葳利申設之郵局││5. 王美娥 提供之line對│││││15時30分2秒│000-000000000000││話紀錄及翻拍之臨櫃│││││嘉義市東區○○│00號帳戶││匯款單(警卷㈢第51│││││○路000號嘉義├────────┤│至53頁)│││││○○醫院│2萬0005元││││││├───────┼────────┤││││││107年8月1日│廖葳利申設之郵局│││││││15時30分58秒│000-000000000000│││││││嘉義市東區○○│00號帳戶│││││││○路000號嘉義├────────┤││││││○○醫院│1萬0005元││││││├───────┼────────┼─────────┼──────────┤││││107年8月1日│ 李家安 申設之新光│於107年8月1日16│同前,並補充:│││││17時05分46秒│銀行000-00000000│時52分03秒,自廖葳│6.○○商職詐欺車手犯│││││嘉義市○○街00│00000號帳戶│利前揭帳戶轉出2萬│案路線圖及監視器影│││││號○○商職├────────┤9970元至 李家安申 設│像蒐證照片(警卷㈢││││││2萬元│之新光銀行帳戶(核│第31至34頁)│││││││退42號卷第15頁、17│7.偵查佐簡○○製作之│││││││頁、59頁)│偵查報告(核退42號││││││││卷第9至12頁)││││││││8.李家安、廖葳利人頭││││││││帳戶基本資料(核退││││││││42號卷第15至17頁)││││││││9.李家安之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核退42││││││││號卷第59頁)│││├──┼───────┼────────┼─────────┼──────────┼──────┤││2│107年8月1日│ 丁翊 喻申設之中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被告提領丁翊喻中國│吳政家犯三人││││19時46分28秒│信託銀行000-0000│年8月1日18時41分│信託帳戶款項之提款│以上共同詐欺││││嘉義縣○○鄉○│00000000號帳戶│許,撥打電話與告訴│影像(警卷㈠第13至│取財罪,處有││││○街000號元大├────────┤人 林義樺 ,佯稱其網│14頁)│期徒刑壹年肆││││銀行○○收付處│2萬元│路購物操作失誤,須││月。│││├───────┼────────┤至銀行取消扣款云云││││││107年8月1日│丁翊喻申設之中國│,致告訴人林義樺陷││││││19時47分14秒│信託銀行000-0000│於錯誤,分別於同日││││││嘉義縣○○鄉○│00000000號帳戶│19時38分許、41分許││││││○街000號元大├────────┤、51分許匯款2萬││││││銀行○○收付處│2萬元│9985元、2萬8123元│││││├───────┼────────┤、3萬元至丁翊喻申││││││107年8月1日│丁翊喻申設之中國│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19時47分56秒│信託銀行000-0000│戶。││││││嘉義縣○○鄉○│00000000號帳戶│││││││○街000號元大├────────┤││││││銀行○○收付處│2萬元││││││├───────┼────────┤││││││107年8月1日│丁翊喻申設之中國│││││││19時48分47秒│信託銀行000-0000│││││││嘉義縣○○鄉○│00000000號帳戶│││││││○街000號元大├────────┤││││││銀行○○收付處│1萬4000元││││││├───────┼────────┤││││││107年8月1日│丁翊喻申設之中國│││││││19時58分41秒│信託銀行000-0000│││││││嘉義縣○○鄉○│00000000號帳戶│││││││○街000號元大├────────┤││││││銀行○○收付處│2萬元│││││├──┼───────┼────────┼─────────┼──────────┼──────┤││3│107年8月│丁翊喻申設之中國│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告訴人 李承澤 提供之│吳政家犯三人││││1日19時59│信託銀行000-0000│年8月1日18時46分│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以上共同詐欺││││分25秒│00000000號帳戶│許,撥打電話與告訴│(警卷㈠第70頁)│取財罪,處有││││嘉義縣○○鄉○├────────┤人李承澤,佯稱其網│2.被告提領丁翊喻中國│期徒刑壹年貳││││○街000號元大│1萬元│路購物操作失誤,須│信託帳戶款項之提款│月。││││銀行○○收付處││至銀行取消扣款云云│影像(警卷㈠第13至│││││││,致告訴人李承澤陷│14頁)│││││││於錯誤,於同日19時││││││││46分許匯款9985元至││││││││丁翊喻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4│107年8月1日│SOONHOONGKIT申│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被告提領SOONHOONG│吳政家犯三人││││20時55分31秒│設之台新銀行000│年8月1日19時39分│KIT之台新銀行帳戶│以上共同詐欺││││嘉義縣○○鎮○│-00000000000000│許,撥打電話與告訴│款項之提款影像(警│取財罪,處有││││○路000號京城│號帳戶│人 黃莉雲 ,佯稱其網│卷㈠第15頁)│期徒刑壹年貳││││銀行○○分行├────────┤路購物操作失誤,須│2.告訴人黃莉雲提供之│月。│││││2萬元│至銀行取消扣款云云│○○區農會交易明細││││├───────┼────────┤,致告訴人黃莉雲陷│表(警卷㈠第80頁)│││││107年8月1日│SOONHOONGKIT申│於錯誤,於同日20時││││││20時56分14秒│設之台新銀行000│40分許匯款2萬9985││││││嘉義縣○○鎮○│-00000000000000│元至SOONHOONGKIT││││││○路000號京城│號帳戶│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銀行○○分行├────────┤帳戶。│││││││9000元│││││├──┼───────┼────────┼─────────┼──────────┼──────┼──────┤│5│107年8月8日│ 賴子婷 申設之台新│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路郵局詐欺車手│吳政家犯三人│未扣案之犯罪│││12時47分23秒│銀行000-00000000│年8月8日11時30分│犯案路線圖及監視器│以上共同詐欺│所得新臺幣伍│││嘉義市○○○路│000000│許,撥打電話與告訴│影像蒐證畫面(警卷│取財罪,處有│仟元沒收之,│││00號嘉義○○路│號帳戶│人 呂淑鑾 ,佯稱係其│㈢第38至41頁)│期徒刑壹年貳│於全部或一部│││郵局├────────┤友人,需要借 錢云云 │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月。│不能沒收或不││││2萬元│,致告訴人呂淑鑾陷│警卷㈢第42頁)││宜執行沒收時│││││於錯誤,於107年8│3.告訴人呂淑鑾提供之││,追徵其價額│││││月8日12時16分許,│存摺內頁明細(警卷││。│││││匯款3萬元至賴子婷│㈡第23頁)│││││││申設之台新銀行帳戶│4.賴子婷之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㈡第31至32││││││││頁)│││└──┴───────┴────────┴─────────┴──────────┴──────┴──────┘附表二:
┌──┬─────┬──────┬────────┬───────┬─────────┐│編號│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新│提款帳戶│提款地點│被害(告訴)人及詐││││臺幣)│││欺經過│├──┼─────┼──────┼────────┼───────┼─────────┤│1│107年8月│2萬0005元│ 陳世訓 所申設之郵│嘉義市東區○○│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日中午12││局000-0000000000│路00號統一○○│年8月1日10時49分│││時41分13秒││0000號帳戶│○門市│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賴英俊 ,佯稱係其│││││││友人「富盛」,因錢│││││││包不見需用錢云云,│││││││致告訴人賴英俊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24│││││││分許匯款3萬5000元│││││││致陳世訓所申設之郵│││││││局帳戶。│├──┼─────┼──────┼────────┼───────┼─────────┤│2│107年8月│3萬元│ 粘雅雯 申設之彰化│嘉義市東區○○│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日15時51││銀行000-00000000│○路000號嘉義│年8月1日12時58分│││分40秒││000000號帳戶│○○醫院│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陳金蓮 ,佯稱係其│││107年8月│3萬元│同上│同上│友人段○○,因債務│││1日15時52││││急需錢周轉云云,致│││分30秒││││告訴人陳金蓮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33分│││107年8月│3萬元│同上│同上│許臨櫃匯款20萬元至│││1日15時53││││粘雅雯所申設之彰化│││分30秒││││銀行帳戶。││├─────┼──────┼────────┼───────┤│││107年8月│3萬元│同上│同上││││1日15時54│││││││分17秒││││││├─────┼──────┼────────┼───────┤│││107年8月│3萬元│同上│同上││││1日15時55│││││││分10秒││││││├─────┼──────┼────────┼───────┼─────────┤││107年8月│2萬元│李家安申設之新光│嘉義市○○街00│107年8月1日16時│││1日17時04││銀行000-00000000│號○○商職│38分許,自粘雅雯前│││分27秒││00000號帳戶││揭彰化銀行帳戶,轉││├─────┼──────┼────────┼───────┤出3萬元至李家安申│││107年8月│2萬元│同上│同上│設之新光銀行帳戶。│││1日17時03│││││││分15秒│││││├──┼─────┼──────┼────────┼───────┼─────────┤│3│107年8月│2萬元│李家安申設之新光│嘉義縣○○鄉○│詐欺集團成員於107│││1日18時20││銀行000-00000000│○路00號全家○│年8月1日16時51分│││分37秒││00000號帳戶│○○○店│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李姿縝 ,佯稱其先│││107年8月│1萬元│同上│同上│前網路購物需至銀行│││1日18時21││││取消扣款云云,致告│││分19秒││││訴人李姿縝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18時07│││107年8月│1萬元│同上│嘉義縣○○鄉○│分許、29分許,匯款│││1日18時52│││○路0號京城銀│2萬9988元、9985元│││分42秒│││行○○分行│至李家安申設之新光││├─────┼──────┼────────┼───────┤銀行帳戶;於同日18│││107年8月│5005元│陳世訓所申設之郵│同上│時32分許,匯款4985│││1日18時53││局000-0000000000││元至陳世訓申設之郵│││分55秒││0000號帳戶││局帳戶。│└──┴─────┴──────┴────────┴───────┴─────────┘┌──────────────────────────────────────────────────┐│〔附錄〕卷證對照表:││1.警卷(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080002722號刑案偵查卷宗││2.警卷(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0751號刑案偵查卷宗││3.警卷(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市警二偵字第1070703962號刑案偵查卷宗││4.核退42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退字第42號偵查卷宗││5.偵9280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280號偵查卷宗││6.偵839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39號偵查卷宗││7.偵1247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47號偵查卷宗││8.偵2643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43號偵查卷宗││9.交查369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369號偵查卷宗││10.交查370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370號偵查卷宗││11.交查406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406號偵查卷宗││12.交查540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540號偵查卷宗││13.交查541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541號偵查卷宗││14.交查542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542號偵查卷宗││15.交查890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交查字第890號偵查卷宗││16.聲撤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撤字第34號偵查卷宗││17.聲拘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拘字第20號偵查卷宗││18.警卷(四):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701978號刑案偵查卷宗││19.偵5472號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72號偵查卷宗││20.偵14102號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102號偵查卷宗││21.原審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卷宗││22.原審卷(合併審判):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刑事卷宗(聲請合併審判)││23.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5號刑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