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陵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陵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0年度毒偵字第752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第2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684公克、驗餘量0.165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568公克、驗餘量0.4542公克),以及第1案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33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114公克),為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陵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523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4、1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報告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案號扣案毒品毒品報告⒈民國109年度毒偵字第7523號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⑴毛重:0.3632公克⑵淨重:0.1684公克⑶取樣量:0.0025公克⑷驗餘量:0.1659公克⑸結果:檢出成分海洛因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編號:D110偵-089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⑴毛重:0.6392公克⑵淨重:0.4568公克⑶取樣量:0.0026公克⑷驗餘量:0.4542公克⑸結果: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⒉111年度毒偵字第175號(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743號)白色結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⑴驗前毛重:0.3382公克⑵鑑驗取用:0.0114公克⑶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編號:D109偵-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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