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 蔡宏儒
蔡尚修 蔡淑媛 蔡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極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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