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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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