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雅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及於第一審起訴時,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8月19日寄存送達予警
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並於同
年8月29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