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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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犯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替代役
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