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車,於民國98年4
月1日下午7時50分,行經台北市○○○道往士林出口處前
,因未保持車身安全距離,追撞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許季
香所有,由訴外人 張元午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全案由台北市政府
警察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
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21,084元(烤漆、板金
共17,659元,零件4,425元,自付額3,000元),其損害肇
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
法第191之2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
務人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9,084元,及自本件訴狀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9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照片、發票、估價單、賠款收據及同意書等為證。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車輛照片、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
賠款收據暨同意書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
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
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
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9,084元,
由卷附資料扣除自負額,則烤漆、板金工資部分為15,260元
、零件部分為3,824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
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
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
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
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
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
為98年3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8
年4月1日,應折舊1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
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1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
以下4捨5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3,706元,是原告共
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8,966元(15260+3706=1896
6)。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8,966元,及自99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12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2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3824×0.369×1/12=118(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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