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二四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右聲請人因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發給核定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八五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九五三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一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延展期限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查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