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5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
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補繳叁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