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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