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石許美惠
相 對 人  許其郎
       許賢仁
       許明郎
       蔡許美玉
       許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此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亦即強制執行程序一經開啟
,除有特定情形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而縱有前揭規定列
舉之情形,法院亦得審酌必要情形以為准駁,並非有提起上
開規定列舉事由訴訟時,法院即須依聲請人請求裁定停止強
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聲請意旨雖主張已具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102年
度士簡字第859號),聲請停止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400
3號(應為98年度司執字第29781號)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惟聲請人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因認尚無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
必要。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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