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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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劉欣芸
劉昱成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鮑愛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
9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當事人兩造僅原告一造為法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2條或第24條
之規定定管轄法院,先予敘明。另查被告劉欣芸、劉昱成住
所係在新北市烏來區,被告鮑愛慧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
,均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