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調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調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馮樹文
       馮杜錦媛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一馮杜錦媛(聲請人聲請狀誤載為 馮杜錦緩
業於民國102年10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依相對人馮杜錦媛之狀
況,其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亦無從補
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