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製造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被告因製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製造毒品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7年9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劉正偉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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