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被   告  鴻茂 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茂良
被   告 翊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35,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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