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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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9號
原   告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吳億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許雅婷 核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 南小 字第 39 號裁定(106.01.25)[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6 年度 南小 字第 39 號判決(106.04.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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