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0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錦堂
房思妤龍錦泰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 陳幼華
陳嘉芳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郭凡碩 被告 蔡閔 如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
173號、第17533號、第17992號、第1868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