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金順利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榮泰 被告 林呂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