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吳承鍾 原告與被告 詹貴麟 、 詹益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1,5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沈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