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85號聲請人 張雅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6年2月2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變更子女 陳彥伯 之姓氏,然未提出任何證據,本院因此於10
6年4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提出陳彥伯及其生父之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4日送達,由聲請人收受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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