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尹嫻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已覓得固定工作,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如仍無業,唯一收入是否為配偶所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並請提出相關受領證明或出具切結書為憑。
二、請說明聲請人何以需支出房屋補貼費3,000元、又係向何人補貼,若為租屋者,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或房租繳款明細等,足資證明支付房屋補貼費之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每月領有之國民年金收入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受領證明或出具切結書為憑。
四、請提出每月配偶代其支出之膳食費用數額約為若干?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