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世界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宗榮 被告 何維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利益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B、C所示(面積合計109平方公尺)之土地價值,及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如附圖編號D、E所示地下一樓之建物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2,552元【計算式:(土地部分:106,628元×109平方公尺=11,622,452元);(建物部分:2,360,100元);11,622,452元+2,360,100元=13,982,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許清源